奔跑天使基金-基金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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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24-05-15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奔跑天使基金管理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奔跑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唐堂先生倡导并捐赠首款设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为救助困难家庭肢体及脊柱畸形少年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

第三条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本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共同促进人道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五条 本基金资金来源:

1、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用途

1、为困难家庭的患有肢体畸形或脊柱侧弯少年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康复治疗和康复知识技能培训;

2、资助或组织开展有关青少年群体防治肢体畸形或脊柱侧弯的相关筛查、调研等学术交流活动和课题研究;

3、开展专项宣传、宣教、筛查和筹款活动;

4、资助编辑出版与青少年肢体、脊柱畸形相关的调研调查报告;

5、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的,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七条 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九条 社会定向捐助患者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管委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基金发起方唐堂先生共同派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十二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管委会决议,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2、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3、安排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4、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5、决定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2、参加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3、对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4、监督、指导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5、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2、管委会每年度召开2次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特别需要,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书面材料会签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微信会议、电话会议等远程会议的方式。

3、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4、在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管委会决议须经过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以书面材料会签形式形成的会议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通过即为有效;

5、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阅后签名。远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后发邮件经各位委员确认。

第十六条 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对基金行使指导和监管权,以确保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基金独立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除与捐赠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基金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受捐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

0-16周岁困难家庭的肢体、躯干(脊柱)畸形或残疾的少年儿童,患者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基金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标准

每名患儿最高资助标准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资助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奔跑天使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奔跑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助原则

1、以患儿自救为主,基金救助为辅;

2、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3、合理资助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审慎检查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4、一次性资助原则: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助流程

1、审批

基金项目办公室对患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由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适应症筛查并提出诊疗意见、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公示

获得资助的患者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入院治疗

患者凭《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奔跑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附件2)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4、资助款拨付

根据与定点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拨付至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第五章 其他项目资助程序

第二十六条除患儿救助外,基金所开展的基金用途之外的其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须提前拟定资助方案,制订项目预算,确定合作执行方并上报管委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资助项目费用拨付首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70%;剩余30%须在项目执行方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并通过审核后据实支付。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基金的名称、资助范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条发生基金终止情形的,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本基金认可的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存档。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本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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