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6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明心基金
资助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明心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无锡明心心脏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明心基金会”)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的管理下,专项用于对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及心脏瓣膜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推动基层医疗事业发展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天使明心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明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发起人明心基金会、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义诊巡诊、疾病筛查救助;
2、健康教育乡卫生院医生及社区医院医生培训;
3、向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和心脏瓣膜病患者提供医疗资助;
4、与基金宗旨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基金管委会决策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天使明心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天使明心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天使明心基金。
第八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款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天使明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天使明心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条 天使明心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俭的原则进行管理,设立转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公益性。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使明心基金年度资助款总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成本,其中8%用于中国红基会运营成本、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2%用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运营成本。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天使明心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委会
第十四条 天使明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天使明心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由5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员3名。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专项基金如合作协议终止时账面余额高于50万元,则继续使用至完毕;专项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则自然撤销,剩余资金继续使用至完毕。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心脏瓣膜病且家庭经济贫困、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患者或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天使明心基金申请资助。
第二十条 审批原则
1、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
2、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3、补充救助原则:即在申请人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天使明心基金项目予以补充资助。
4、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手术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对城乡低保、军烈属家庭等特殊情况申请人予以优先评审。
5、一次性资助原则:除社会定向捐助和需多次手术的复杂心脏病患者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料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1、审批
初审:患者通过中国红基会官网、定点医院等多渠道领取或下载申请资料,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真实的个人信息,管委会办公室对患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定点医院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形成基本的医治方案,提交管委会审批。
审批:管委会根据资助原则对患者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并发送《资助告知书》。除定向捐助外,结合地方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大病医保政策,依据个人自费情况指定以下为本基金资助的心脏外科手术病种:
先天性心脏病
心脏瓣膜病
所有病种资助款不超过患者自付费用,特殊案例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2、入院治疗
患者接到天使明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电话通知后,携带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3、结算出院
患者手术治疗痊愈达到出院要求与医院结清自付费用后,即可办理出院。
4、审核确认
患者出院时向定点医院提交完整资料,由定点医院定期提交至天使明心管委会办公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告知书回执、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等。
5、资助款划拨
根据与定点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天使明心基金管委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6、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定向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天使明心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1、在拨付资助款前已死亡但未产生手术费用的终止资助;
2、在评审前核实申请人近况时,申请人隐瞒死亡的终止资助;
3、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手术的中止资助(保留受助资格,待进行手术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
4、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终止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天使明心基金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6月6日中国红基会天使明心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