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9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恒瑞介入关爱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恒瑞介入关爱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基会的管理下,专项用于关爱肝癌患者健康,关注介入学术发展,以实现临床推动、医生教育,以及患者关爱的公益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赠
(二)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捐款;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开展“恒瑞介入医师培训”公益项目,以提升临床诊疗水平;
(二)资助开展肝癌介入治疗大数据建设、相关临床实践和科研活动;
(三)开展肝癌患者人道关爱行动;
(四)资助出版肝癌介入治疗专著及科普书籍;
(五)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的、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六条 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向第三方购买服务,需按照中国红基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的捐赠,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九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十条 本基金年度受捐款物总额的6%作为中国红基会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管委会所做各项决议均需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基会宗旨及章程为前提,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管委会组织架构
(一)管委会由3-9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
(二)本基金各发起方委派委员及委员任期内更换委派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合作发起方。
(三)管委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
(一)管委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例行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决策议题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如有需决议的紧急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或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均需全体管委会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也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管委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及简单多数原则。管委会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向管委会提交该委员的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基金的解散、合并和分立
基金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改;
基金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管委会成员变更;
其他对专项基金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管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位委员。
(五)在紧急突发情况下,不能安排召集管委会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讨论及决议。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或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和中国红基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五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支出;
(二)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九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基金终止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三条 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即可依照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与本基金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恒瑞介入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2月23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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