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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22-04-25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致力于资助关爱生命、健康、医疗、养老、公益文化宣传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共同促进人道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款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七条 基金致力于开展医疗救助、健康养老等不限于下述领域的公益项目资助:

(一)弱势群体资助;

(二)困难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资助;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扶持;

(四)养老护理员、院长、志愿者培训等公益培训;

(五)养老服务业论坛;

(六)博爱文化交流、慰问;

(七)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接收的所有捐款,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款人及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决策。管委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共同派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管委会决议,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红基会派员担任。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范围:

(一)决定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尊重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的建议与意见;

(二)制定和修改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博爱创新发展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决定基金管委会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

(五)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决定关于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二)参加博爱创新发展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博爱创新发展基金项目运行行使建议权;

(四)监督、指导博爱创新发展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五)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委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1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特别需要,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书面材料会签会议,会议可采取微信、电话、视频等远程会议形式。管委会会议召开前由基金办公室提前3日进行书面通知;

(三)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在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管委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后方能生效。以书面材料会签形式形成的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签署同意后即为有效;

(五)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并由基金办公室归档留存。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阅后签名。远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后发邮件经各位委员确认。

第十五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最高决策及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对博爱创新发展基金行使指导和监管权,以确保博爱创新发展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博爱创新发展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独立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第十九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除与捐赠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费用不超过年度受捐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按照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向开展资助工作。除捐方有另行约定外,基金接收到的所有善款,按中国红基会资助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的项目活动,应在项目启动前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或相关方提交完整的项目计划、方案及预算,经基金管委会或中国红基会审议通过后开展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项目管理成本按发起方之间的协议约定进行提取并确定使用方向。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的名称、资助范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变更由基金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基金账面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进行募捐或三年内未进行资助活动;

(四)一年内管委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撤销。

基金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同时向社会公开。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存档。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博爱创新发展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本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红基会有权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项目的监督回访工作,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社会监督回访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9日博爱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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