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资助偏远困难地区乡村学校改造危旧校舍,改善办学条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专门设立“博爱学校建设基金”,建设博爱学校。
第二条 博爱学校是中国红基会资助教育领域的一个公益项目品牌,是“博爱助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博爱学校的建设管理,保证建校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所有以博爱学校名义开展的筹资和资助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博爱学校的援建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
1.依法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建立“博爱学校建设基金”;
2.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3.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收据;
4.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5.博爱学校的捐助标准由中国红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在“博爱学校建设基金”下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子基金;
6.单位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博爱学校建设基金”筹款,须经中国红基会授权。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1.“博爱学校建设基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基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2.“博爱学校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博爱学校的援建项目,专款专用;
3.中国红基会在商得捐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博爱学校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项目管理成本的约定制度。
第三章 资助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博爱学校要贯彻红十字的宗旨和雪中送炭的原则,做到博爱学校的总体布局、捐赠人的意愿、受助人的需求相统一。
第八条 博爱学校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中国红基会在接受捐款后,再安排博爱学校的资助项目。
第九条 博爱学校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学校存在大面积危房,或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重建,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改(扩)建校舍;
2.学校应为乡村完全学校,具备必要的师资条件,并保证有足够的生源;
3.学校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能保证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要避免学校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4.学校校址的选择应执行教育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成后的博爱学校应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功能,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校舍、食堂、厕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和中国红基会博爱学校项目总体安排,对符合博爱学校建设条件的学校,由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组织下达《博爱学校立项考察通知》。
第十二条 博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组织在完成项目考察,填写中国红基会统一设计的《博爱学校援建项目申请书》,经省级红十字组织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红基会。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对《博爱学校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对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中国红基会正式与省级红十字会和县级人民政府签署《博爱学校援建项目协议书》。签署协议后,地方可开始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人代表,对博爱学校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省、地、县红十字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对博爱学校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博爱学校的建设周期为: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8个月,北方地区应不超过10个月。
第五章 建校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博爱学校建设资金的划拨遵循与工程进度及质量挂钩的原则。援建一所博爱学校的资金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十七条 博爱学校的资助款分两次划拨:
1.建校工程正式立项、签署建校协议后,下拨建校资助资金的70%。
2.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红十字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向中国红基会填报《博爱学校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学校竣工照片、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等),中国红基会对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其余30%的建校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在向省级红十字组织划拨博爱学校建设资金时,同时向省、县红十字组织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捐赠人和相关机构,以利于社会监督。省级红十字组织在收到建设资金后,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建设资金转拨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截留或扣除。转拨时,须向县级红十字组织发出转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报中国红基会。
第十九条 在地方“博爱学校建设资金”专账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和公关招待等费用。
第二十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博爱学校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中国红基会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助资金,或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成后的小学统一命名为“博爱学校”,并由中国红基会授发统一设计制作的校牌。
第二十二条 博爱学校建成后,应在校园内刻立碑记,铭载捐赠人捐资建校的功绩,昭示后人。
第二十三条 建成后的博爱学校其捐建部分属于公共资产,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县级红十字会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爱学校要在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博爱学校的来历、红十字精神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宗旨,宣传捐赠人的捐赠善举,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学校建成一周年后,须向中国红基会填报《博爱学校竣工周年报告书》,汇报学校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将继续动员捐方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博爱学校给予后续扶持。
第七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及地方红十字组织应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1.向捐赠人送交博爱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就学校的选址、建设规划、建设周期、建校资金构成等征得捐赠人认可;
2.在博爱学校建设过程中,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3.博爱学校竣工后,向捐赠人送交博爱学校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学校建设前后的照片、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或审计报告、博爱学校师生给捐赠人的汇报信等。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竣工仪式或开学典礼;
4.捐赠人如有要求,可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博爱学校命名,如“××博爱学校”;
5.鼓励建成后的博爱学校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博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中国红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