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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18-02-05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东方天使基金资助管理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方天使基金”(简称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专项救助贫困家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而设立的公益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的捐赠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七条  捐赠人可指定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中国红基会秘书处为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所属业务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对基金宣传推广活动方案的拟定、执行,以及宣传推广费用的使用须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果。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

基金资助对象为14周岁以下(包含14周岁)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并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

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须在完全理解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东方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材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或以上红十字会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列入待资助范围:

(1)即将进行ATG/ALG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2)在进行ATG/ALG治疗后30天内,或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100天内。

第十五条  列入待资助范围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资助。在确定资助前已实施ATG/ALG治疗超过30天或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超过100天的,将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两个月内未进行ATG/ALG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的,需在确定治疗前补交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及患儿监护人书面说明。申请时间按接收合格补交资料当日计算。

第五章  审批资助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以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提交审批;

(二)量入为出原则: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三)有限资助原则: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基金资助为辅。

第十八条  除定向捐助外,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进行ATG/ALG治疗的再障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1.5万元;

(二)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再障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九条  除定向资助外,每名申请患儿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条  获得受助资格的患儿,中国红基会向申请人寄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东方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需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完成回执资料审批后,中国红基会对资料合格的,确定资助的患儿名单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款拨付至受助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受助患儿名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定向资助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患儿在获得基金资助前,死亡或痊愈,或已通过中国红基会获得其他渠道的资助,则终止资助。

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料中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患儿监护人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资助,中国红基会将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所属业务部门拨出资助款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100%回访。

第二十七条  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抽样回访率不低于30%。

   第二十八条  确定资助的患儿名单公示期间如收到相关举报,中国红基会将及时进行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间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管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1日印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东方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红基【20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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