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中国红基会“徐荣祥再生生命公益基金”
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徐荣祥再生生命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及北京美宝烧伤创疡研究所有限公司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基会的管理下,为纪念徐荣祥教授,传承和发展其发明的先进科学技术及救死扶伤的精神,发挥人体再生复原科学的先进生产力作用,救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推动我国现有生命科学及烧伤创疡医疗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发起人:北京美宝烧伤创疡研究所有限公司捐赠;
2.围绕基金宗旨开展的相关公益筹款活动募集的捐赠;
3. 认同徐荣祥再生生命发展基金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徐荣祥的人体再生复原科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生命救护救援事业发展,支持日常情况下的公众应急救护工作,包括紧急情况下的救灾与救援工作。
第六条 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八条 捐款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徐荣祥再生生命公益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年度受捐赠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和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红基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委会
第十八条 “徐荣祥再生生命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管委会由7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员5名。其中,企业捐赠方共3人,1人担任主任;中国红基会共4人,1人担任副主任。
具体人员和组织结构如下:
管委会主任:陈宝琪
管委会副主任:刘选国
管委会委员:张坤、顾原源、周魁庆、刘金兰、刘晨雨
第二十条 基金由中国红基会生命救护项目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生命救护项目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如年度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在次年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即自然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徐荣祥再生生命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3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