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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10-08-04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幸福天使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幸福天使基金”是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贝因美集团、索贝国际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红基会,用于救助0-6岁病贫婴童的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本基金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幸福天使基金” (简称幸福天使基金)

2. 英文名称为:“CHINESE RED CROSS FOUNDATION HAPPY ANGEL FUND”

3. 基金logo:

4. 幸福天使基金VI系统,其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起方索贝国际机构所有。

第二条 “幸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救急、公开、尊重捐方意愿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幸福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0-6岁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的贫困婴童提供医疗资助;

(二)为贫困家庭和社会福利组织中需要成长帮助的0-6岁婴童提供婴幼儿产品;

(三)资助开展0-6岁婴童生养有关的亲子教育、课题研究、培训和文化活动;

(四)其他与0-6岁贫困婴童相关方面的救助。

第六条 “幸福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幸福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幸福天使基金”。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幸福天使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幸福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尊重捐方意愿前提下,“幸福天使基金”年度捐款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一条  成立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作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幸福天使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确保管理科学,资助透明,评审公正。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国内0-6岁患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的贫困婴童,和需要成长帮助的0-6岁贫困婴童。其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幸福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幸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网上下载或向定点医院及地方红十字会领取)后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初诊检查报告和病情诊断证明、患儿最新生活照片;

(三)患儿家庭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帐户、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或定点医院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幸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备案,一份寄到中国红基会幸福天使基金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将已经确认的求助患儿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由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相关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形成基本的救助方案,连同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救助意向协议》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批。

管委会根据资助原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每次资助资金或资助物品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经过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根据资金情况、使用方向做核定,并将使用金额、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接到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确认通知后,其有效监护人应携带有效证件到基金管委会指定地点接洽救助事项。

资助款划拨根据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评审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同时通知受助人所在地红十字会并向申请人寄发《幸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十九条  除定向捐助外,资助对象一次受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幸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患儿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尚未使用的资助款将计入幸福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在《幸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后,将“回执”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一并寄回幸福天使基金办公室,幸福天使基金办公室报会领导审批后,财务部将资助款直接汇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卡账户或患儿就治医院账户。汇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幸福天使基金办公室进行电话回访,核实资助款到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医疗票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资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患儿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幸福天使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并配合中国红基会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评审和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幸福天使基金由幸福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是幸福天使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索贝国际机构、重要捐赠方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索贝国际机构),具体负责本基金及管委会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设管委会名誉主席和主席各1名、副主席2名、委员若干。

第二十九条  幸福天使基金日常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1. 拟定本基金使用及筹集方案;

2. 研究分析基金运作状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3. 联络捐赠人,督促其捐赠及时到账,并为其提交合法捐赠收据;

4. 联络受助人,保障资助的执行;

5. 建立资助项目或对象档案资料库;

6. 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及推广宣传;

7. 编辑基金相关宣传品;

8. 推广基金,建设广泛的合作网络(特别在媒体/网站等进行专项运作),使管委会开展工作有合作基础和支持;

9. 管委会确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章程、办公室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向管委会申报,及时变更登记手续。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长期存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中国红基会可以选择具备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幸福天使基金”的定点医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红基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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