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管理,更好的完成对国内0-6岁婴童的实际救助工作,促进中国儿童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幸福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是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批准,设立在管委会的志愿者组织。在管委会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参加幸福天使基金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幸福天使基金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为临时志愿者类。临时志愿者是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幸福天使基金专项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志愿服务项目以管委会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四条 管委会根据专项活动需要制定临时志愿者招募计划,或直接推荐志愿者入选,由办公室进行筛选和登记、备案。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社会各界可以推荐。
第五条 志愿者申请程序
1. 申请人需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幸福天使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申请审批表,或者咨询管委会办公室,在完全理解"幸福天使基金"成立的目标和意义的前提下,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2.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审核和备案;
3. 经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根据专项公益活动需求,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志愿者报名要求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并可以家庭为单位报名;
2. 自愿捐出累计不少于5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参与"幸福天使基金"的公益志愿服务工作;
3. 身体健康,能适应艰苦的工作环境。
4. 具有助人为乐、吃苦耐劳的志愿精神,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5. 具有一定社会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具有育婴和亲子教育知识经验者优先;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1. 获得幸福天使基金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2. 获得幸福天使基金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3. 获得幸福天使基金志愿服务所需的有关培训。
4. 对幸福天使基金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6.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2. 遵守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幸福天使基金的专项志愿服务。
3. 履行服务协议,自觉维护幸福天使基金和志愿者形象。
4. 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 正确使用中国红基会和幸福天使基金的名称和标识。
6. 不得擅自以中国红基会和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名义从事赢利,或与约定志愿服务无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成为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须填写《中国红基会"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申请审批表》(后附个人简历),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第十条 以集体形式为幸福天使基金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可以集体名义与管委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会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服务活动的实际需求,志愿者招募实行本地化、就近原则。管委会为志愿者配发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标识。志愿者在参加该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标识。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服务活动的实际需求,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培训事宜。
第十三条 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服务质量;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数据库。
第十四条 幸福天使基金志愿者服务补贴从服务的专项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为鼓励志愿者服务,管委会设立年度"爱心奉献奖"等奖项表彰优秀志愿者。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管委会办公室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管委会相关规定和本基金管理办法的;
(三)违反专项志愿服务项目约定的
(四)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幸福天使基金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