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3
「親基金」管理规则
(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親基金」”是基于共享经济理念、整合全社会闲置知识为欠发达地区青少年儿童建立平等受教育机会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本基金的宗旨是通过设计体验式公益活动,组织城市知识阶层及其子女到贫困地区开展助学、助教活动,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条件,促进教育公平,帮助城乡青少年共同健康成长。
第三条 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参与活动,共同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親基金」教育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親基金」教育基金”。
第七条 基金用途
(一)建立、运营和维护一个整合城乡认知盈余的公益资源平台;
(二)在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建立未来教室;
(三)组织城市青少年到欠发达地区开展教育公益活动;
(四)开展相关筹资、宣传等活动;
(五)其他发起人及捐赠人指定的、符合基金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八条 捐赠人捐款达到100万元以上、有特定公益目标的,可以在本基金下设立专项公益项目;捐款人可以指定公益目标,推荐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十三条 本基金管委会由发起方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同派员或推荐人员组成,管委会成员为5人,设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3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管委会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成员由发起方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推荐,并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
第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即自然撤销。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向开展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符合本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或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履行公益项目及捐赠方、合作方合规审查程序,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负责人审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或基金管委会亦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或委托其他合作方实施。
第二十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资助事项批准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依法接受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親基金教育基金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27日管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