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7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汤计人道传播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汤计人道传播基金(以下简称“汤计人道传播基金”)是由新华社高级记者汤计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由认同本基金理念的支持企业和捐赠人捐款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本基金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整合人道公益资源,表彰和鼓励对推动人道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作品及新闻从业人员,救助因采写新闻报道等因公负伤致残或陷入困境的记者或媒体从业人员,以此倡导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关注和推动改善处于人道困境的最易受损人群的生存境遇,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和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群体生存现状。
第二条 为规范汤计人道传播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五条 本基金来源:
(一)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款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七条 基金用途
(一)资助开展“汤计博爱新闻奖”评选活动,表彰和褒奖为宣传传播人道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作品及新闻从业人员;
(二)救助因采写新闻报道等因公死亡、负伤致残或陷入困境的记者或媒体从业人员;
(三)资助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基金宗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九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资助事项规划、资金募集、资源动员、重大款项使用等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基金管委会由基金发起人汤计、捐赠企业或个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设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4-6名。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决策,联系和服务管委会成员,做好信息统计、项目督导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管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品牌传播部指定专人负责本基金日常联络、服务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除与捐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提取基金年度受捐总额的10%作为年度项目管理成本。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严格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基金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四)一次性资助原则:原则上申请救助的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五章 基金救助办法
第十八条 基金用于救助因本职工作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人身意外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九条 基金救助对象:
(一)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战地采访意外伤亡、重大自然灾害现场采访意外伤亡、重大突发性事件现场采访意外伤亡的;
(二)因本职工作导致报复性人身伤害的;
(三)因从事本职工作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
(四)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沟通协作救助,优先考虑救助中国记协推荐的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 除定向资助外,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在战地采访、重大自然灾害现场采访、重大突发性事件现场采访意外身亡的及因采访新闻导致报复而身亡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对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三)对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万元;
(四)对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五)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或其法定直系亲属,按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元至1万元。
其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是指因从事本职工作导致的本人遭遇交通事故、溺水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经报销后仍暂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或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定向资助与特殊情况外,每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特殊情况经本基金管委会审核后决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定向资助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料中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申请人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资助,中国红基会将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流程如下:
(一)符合本基金救助对象条件的新闻从业人员,可由本人、本人法定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经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方可向本基金提出救助申请;
(二)接到救助申请后,本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助标准和建议,提交基金管委会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救助;
(三)经管委会同意的救助申请,由中国红基会按照救助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专项基金账户向被救助对象账户拨付救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如不宜于公开的,需申请人提出,并经管委会研究后批准确定。
第六章 基金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对象为:
(一)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传播和推动人道公益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记者等新闻从业人员。
“新闻从业人员”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记者证的中国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但不仅限于中国新闻从业人员。如国际新闻从业人员提出申请,需提供就职媒体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 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传播和推动人道公益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方面,在公开媒体刊发、获得突出影响的优秀新闻报道、影像等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刊发平台应为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报社(报业集团)、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主办的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
第二十七条 表彰奖励规则如下:
(一)由本基金资助开展的“汤计博爱新闻奖”评选活动,在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指导下,每两年度评选一次,表彰和褒奖为宣传传播人道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作品及新闻从业人员;
(二)具体奖项设立及奖励数量、奖金金额等由管委会决定;
(三)符合本基金表彰奖励对象条件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体,可由本人或本单位向基金管委会申报;
(四)管委会可根据专业意见,邀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体申报奖项;
(五)由管委会邀请相关行业和方面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甄选和确定表彰奖励对象。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依法接受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宜对外公示的,应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宜对外公示的,应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本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11月2日本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